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 劳动者将单位告至法庭却败诉
很多朋友有关于用人单位不给医保职工缴费把单位告上法庭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医疗保险待遇诉讼维权
2017年2月6日,本案原告赵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证监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京证监许可字〔2017〕09号)。他是被告办公室的雇员。他于1996年11月在被告的办公室工作,职务是加油工。从2007年初开始,他被改成加油站保安,月薪500元。2008年5月12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在原告就业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告从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同时,原告年老多病,身体残疾三级,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赵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2.原告主张保留后续治疗费用;3.判令被告按照400元/月向原告支付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60个月的生活费24000元;4.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起继续按照400元/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静海上庄子加油站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根据原告的出生日期,其在2011年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原告应当在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者知道自己没有养老保险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在2017年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不合格,其所有主张均无事实依据。同时,原告各项诉讼中的计算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败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百零八《关于适用的解释》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仲裁时效如何判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过了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称其于1996年11月至2008年5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于2003年开始为员工缴纳保险,即原告于2003年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同时,原告表示,其曾于2008年5月向被告时任站长要求投保,但被拒绝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直到2017年2月6日向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期限。此外,原告未能证明本案中仲裁时效被中断或中止。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确实超过了仲裁时效,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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