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有哪些情形?
关于离婚诉讼中不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很多朋友都知道什么?)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例简介:调解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邱和王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1年9月,因邱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龙岩市各建一套房屋,2011年4月拆迁。拆迁过渡费由邱某、王某平均收取至2016年12月。2016年12月,邱某、王某回迁获得安置房5套、汽车停车位3个、摩托车停车位2个。五套房需要多交面积差价556517.15元。邱支付了108948.83元购买了1号楼705室和一个车位,并对其进行了装修,但王阻止其入住。
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龙岩新城安置房内的非人防车位属于邱与王的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及车位归邱所有和使用。邱应赔偿王扣除安置房差价108948.83元后的差额21万元。邱要求王承担五套安置房差价556517.15元的50%。经邱某与王某协商,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2万元,邱某支付王某1万元。对于邱某多的搬迁过渡费67822.28元,系夫妻共同财产,邱某应返还王某33911.1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龙岩市非人防车位归邱某所有和使用,邱某应向王某支付房价款差额21万元;邱应返还王的搬迁安置过渡费33911.14元,并支付王的社会保险1万元。
律师说法: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有哪些情形?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调解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果,原告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法院支持。结合审判实践,不难看出,诉讼离婚后的财产诉讼案件主要有:1。诉讼离婚时遗漏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的一部分;4.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其他可以另行起诉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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