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执行的有』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时间 2023-10-10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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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行政单位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使用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保障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禁止对行政单位的办公楼、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其用途由国家严格规定,不能用于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335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JZ 10号)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也有类似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被转让、注销、脱钩企业案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查封开办单位的国库、军费、财政资金账户、办公用房、车辆及其他办公必需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只能以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决定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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