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加盖公章 该由谁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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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大部分建筑公司由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更名。沈挂靠江南建筑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申与毛原为夫妻,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离婚。2006年1月6日,沈某向朱某借款10万元,一个月后向朱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一年,利率为每月1.5分。不会,会由江南建筑公司从我的工程款中扣回。沈在借条上加盖了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2006年9月19日,沈返还朱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余额还没还。沈下落不明。因此,朱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沈向朱借款。到2006年9月19日,他还欠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在承诺期限内归还。逾期不清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朱申请撤回对毛的诉讼,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对于广大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借条上盖有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园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但根据朱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借款当时并未说用于碧桂园的工程,而是垫付沈的江南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工程,且借条是在朱某提供借款后一个月才出具的。朱当时并未向沈询问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园项目部的情况,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沈与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或其碧桂园项目部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结合借条上记载的“江南建筑公司届时不扣还我工程款”,朱某通过朋友介绍向沈某借款。认为沈在某市的建筑工程可以保证自己的贷款安全,而不是依靠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信任。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沈某对朱某的个人借款,朱某诉请建筑公司与沈某共同偿还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借款5万元及利息1.8万元,共计6.8万元。2.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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